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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政 治(05)

时间: 2014-09-24    进入日语论坛
核心提示:五、简答题1.简述日本国宪法的特点。答:①明确规定主权属于国民的原则,国民享有一切基本人权,并受到宪法保障;②明确规定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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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五、简答题
1.简述日本国宪法的特点。 
答:①明确规定“主权属于国民”的原则,国民享有一切基本人权,并受到宪法保障; 
②明确规定天皇只是国家的“象征”,否定了天皇专制权和封建的“主权在君”的原则; 
③明确规定实行“三权分立”的议会内阁制,把立法权、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交给国会、内阁和法院。
 ④明确规定放弃战争权,不允许保持陆海空军和其他军事力量,没有交战权。 
2•简述日本国会的职权。 
答:①立法权。包括修改宪法的倡议权和法律的制定权; 
②监督政府权。内阁对国会负责,国会监督内阁。国会提名和选举总理大臣;众议院有权提出对内阁的不信任案;国会议员有权就内阁施政方针向各大臣提出质询;国会有权对行政官厅进行审查和调查; 
③财政监督权。审议和通过政府的预算和财政议案是国会的重要职权: 
④外交监督权。内阁与外国缔结的条约,必须在事前或事后取得国会的承认; 
⑤司法监督权。国会可以通过弹劾程序监督司法。此外,国会还有国政调查权和接受人民请愿权。 
3.•简述日本最高法院的构成及其职权。 
答: ①日本最高法院由一名院长和14名法官组成。最高法院内设一个大法庭和三个小法庭,大法庭由全体15名法官组成,主要审理有关宪法问题等重大案件。小法庭由5人组成,主要审理对下级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; 
②最高法院除具有违宪审查权、终审权、各级法院法官的提名权外.还具有法院规则制定权和司法行政管理大权。 
4.《中日和平友好条约》的意义是什么? 
答:①为两国建立长期的、稳定的和平友好的政治关系奠定了基础; 
②标志着两国睦邻友好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:
③中日两国建立和发展持久的友好合作关系,对中日两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; 
④必将促进亚太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; 
⑤1978年l0月23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正式生效。 
5.日本右翼学者团体新编历史教科书的荒谬之处表现在哪些方面? 
答:①在有关太平洋战争的论述中,否认了日本侵略军实行的残酷殖民统治,而以亚洲的解放者自居。 
②有关在中国东北建立伪满州国的论述中,书中写道:“由于日本重工业的进入,满州经济得到了发展。 
③在吞并韩国的表述中,教科书公然宣称:“1910年日韩合并是合法的,也是韩国自愿的”; 
④在南京大屠杀问题上,书中写道:“关于这一事件,资料上有很多疑点,事实究竟如何,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见解,有关的争论至今仍在继续。”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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